新華社北京10月1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fā)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p>
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p>
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p>
四、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本決定重新確定。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