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職工發(fā)生工傷后,企業(yè)仍需擔責。日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相應費用。
2013年11月,烏魯木齊某建設公司招錄羅某為其從事工地綠化工作。工作后的羅某未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羅某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2014年10月,羅某乘三輪車去工地時車輛發(fā)生側翻,導致羅某全身多處受傷。羅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共住院29天。經認定,羅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工傷鑒定為傷殘八級。受傷后的羅某不能再為公司勞動,公司索性否認與羅某存在勞動關系,拒不向社保機構申請工傷。之后羅某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4月,羅某向烏魯木齊高新區(qū)(新市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建設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44萬余元,并補繳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入院前共計27個月的社保費用。根據仲裁裁決,建設公司應支付羅某各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并為其繳納1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羅某和建設公司不滿仲裁決定,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p>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建設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余元,并判決建設公司補繳羅某27個月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費。
建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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