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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cè)藛T”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強調(diào)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cè)藛T”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diào),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同時,鑒于實踐中少數(shù)駕駛?cè)藛T與乘客發(fā)生紛爭后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guī)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fā)生沖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guī)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cè)藛T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cè)撕统丝偷男袨?,采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后果發(fā)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記者 王亦君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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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尹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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