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管理中小學生全國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負。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
主辦方具備較強專業(yè)影響力和學術團隊
《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jù)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yè)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jīng)查實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競賽依據(jù)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或部級規(guī)范性文件。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 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
嚴格準入條件是規(guī)范管理競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掇k法》明確指出,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并委托專業(yè)機構負責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 做到“零收費”
同時,《辦法》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組織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
《辦法》明確,組織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競賽以及競賽產(chǎn)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jù)
在結果使用方面,《辦法》還強調,競賽產(chǎn)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jù),在競賽產(chǎn)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注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jù)”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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